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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徐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徐某某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经过庭前多次会见,仔细查阅案卷材料,现结合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混淆了行政违法与犯罪的本质区别,被告人徐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次,即使被告人徐某某构成犯罪,其还具有从犯、自首、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
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以下简称青山湖公安分局)认为李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现青山湖公安分局已就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向贵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和多次会见所了解到的情况,现就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时参考。一、李某犯
本人受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指派和贺某某家属委托,为王贺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做辩护。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量刑过重,且有相关事实并未查清,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结合本案事实、相关法律及一审判决书,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贺某某伞下成员200人以及违法犯罪所得200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一审法院并未查清上诉人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资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全案卷宗材料,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供如下法律意见,望贵院予以重视。一、被害人对其人身损害结果的产生应负主要过错本案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根据案卷材料可知,被害人违反约定侵占周巧南的房屋在先,并在案发时先对周某某及其儿子二人实施暴力行为,周某某进而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依法为其提供辩护。通过查阅卷宗并询问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的庭审,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被告人王某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辩护意见。一.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并无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财产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