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罪与非罪的界限:
 
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量刑标准就是指以诈骗罪数额大小为主要因素,结合情节因素确定的标准,也是诈骗罪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标志。对于诈骗罪量刑标准的两个考量因素是:一是诈骗的数额标准;二是诈骗的情节因素。 诈骗罪量刑标准的立法解释: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诈骗罪量刑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共同犯罪的诈骗罪量刑标准: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诈骗罪量刑标准(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诈骗罪量刑标准: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数额: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量刑标准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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