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亮斌、汪美珍办理的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定性辩护成功当事人免罚

案件负责人:肖亮斌、汪美珍

案情简介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以来,谌某、张某1夫妻二人与被告人王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后因王磊无法按期还款,谌某等二人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院于2012年11月19日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王磊尚欠借款180万元,以分期方式支付。此后,因王磊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谌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袁州区法院于2014年1月9日通过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查封王磊名下的赣CXXX白色大众途观轿车以及赣CXXY白色捷豹轿车,但因未查实车辆下落未予扣押。被告人王磊在明知车辆被查封情况下,虚构车辆买卖事实,非法处置该查封车辆。

辩护思路

被告人王磊辩称其没有非法处置途观车;孙某提出复议其没有参与;捷豹车给别人其完全不知情。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磊无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查封的财产的行为。被告人王磊与刘某2、孙某之间无真实的交易赣CXXX途观车行为,被告人王磊虚构卖车事实及出具虚假收条是因谌某激进催债、滥用债权行为造成,目的是从无执法权人员手中拿到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并非为了处置自己财产;被告人王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意孙某以案外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除提供车辆转让协议外,没有处置财产行为发生,法官也驳回孙某的异议申请;途观车由谌某过户给曾海根,被告人王磊积极配合过户,是主动履行债务。

2、本案赣CXXY白色捷豹车在转让时不属于法院查封的财产,该车由谌某在收到5万元还款后主动申请解封,被告人王磊不属于处置查封的财产。

3、被告人王磊没有实施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严重程度的行为,反而是积极促进执行程序进展,其行为不构成严重情节,未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综上,被告人王磊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改变了公诉机关对当事人罪名的指控,且对当事人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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