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思路
一、Q公司部分员工转发《哈萨克斯坦渴望回归中国》的行为,并未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二、退一步讲,即使涉案文章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袁某在客观上也并未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袁某在主观上不具备寻衅滋事的犯罪直接故意。
四、袁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条文规定的应当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因此应当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五、即使袁某的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其涉嫌的罪行较轻,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的必要。
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