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姚某某进入江西省**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国会大厦业务点工作,并担任该业务点业务经理,该营业点业务员以向客户发放宣传单、打电话、组织客户到兴国县实地考察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并承诺7个月13%回报率,一年20%回报率,姚某某对其直接发展的客户按投资款7%提成,对其下属业务员发展的客户按投资款2%提成。后检察院指控姚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宣传,骗取不特定社会对象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辩护思路
一、姚某某没有集资诈骗的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姚某某对投资款并无支配权和使用权,也没有侵占群众的投资款,不具有集资诈骗的客观行为,不能认定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姚某某没有集资诈骗的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某某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法人还购买了兴国县的几百亩林权,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只有管理层知晓,姚某某不可能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质审查。
三、姚某某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即使涉嫌本案犯罪也应认定为从犯。
法律文书

